檔案管理局
臺灣產業經濟檔案數位典藏計畫
陳秋滿 小姐
02-2838-8170
cmchen@archives.gov.tw
品名: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研商廢止鹽政條例會議
品項說明
鹽富含於海水之中,臺灣四面環海,取海水製鹽並非難事,只不過鹽稅成為國家機器財政的一環時,未經許可絕不允許生產、運輸與銷售。日治時期,鹽為專賣品之一,總督府訂定〈臺灣食鹽專賣規則〉以為規範,到了民國36年3月12日,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又訂定一套延續專賣規則的法令,即〈鹽政條例〉。
〈鹽政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鹽價合理及鹽品供應穩定,其主要內容,為規定鹽之徵稅及產製運銷之管理。依鹽政條例規定,各類鹽品售價需由鹽政機關訂定,非經許可不得由國外輸入或對外輸出鹽、須經鹽政機關發給單照始得運銷。
鹽的產製由臺鹽公司總攬權責,鹽政條例也賦予鹽政機關准駁國外鹽品進口之權力。至於鹽產運銷流程的監管,則是由鹽務稅警(簡稱鹽警)負責,鹽警的碉堡或檢查哨等機關,更是遍佈鹽田各地,以達到監管效果。
臺灣工業發達之後,鹽稅的比重逐漸下降,並於民國66年取消。民國91年4月,因為鹽的生產成本過高,臺鹽公司遂於我國加入WTO,推行貿易自由化之際,順勢全面關閉曬鹽場,終止曬鹽,接著〈鹽政條例〉亦於民國93年1月20日廢止,食鹽專賣制度從此終結。
本文件即是經濟部為因應鹽品自由化的到來,邀集臺鹽公司及相關部會開會研商廢止「鹽政條例」。
權利狀態
盤點狀態
盤點表。
備註
檔案產生時間:民國9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