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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業經濟檔案數位典藏計畫

陳秋滿 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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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銀行專案貸款案件(臺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專案貸款案件(臺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專案貸款案件(臺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專案貸款案件(臺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品名:合作金庫銀行專案貸款案件(臺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品項說明

自日據時期以來,金瓜石即為臺灣重要的金、銅等貴金屬產地。民國35年政府將日本人經營金屬採礦事業改組為「臺灣金銅礦務局」,民國44年再改組為「臺灣金屬礦業公司」(以下簡稱臺金公司)。 臺金公司於民國70年向銀行貸款興建禮樂煉銅廠,因國際銅價下跌,民國74年政府命令臺金公司將禮樂煉銅廠移交臺灣電力公司接手經營。 但該煉銅廠移轉後,臺金公司建廠時借貸所衍生的利率,是否該由臺電公司償還?臺電公司認為此項建設為臺金公司時期興築,不應負擔此一借款所發生之利息,認為若要概括承受此一利息,應以象徵性不超過1%利率為原則。但作為放款的銀行團則認為利息計算不能免除,只是可以參照以中央銀行的中長期放款利率5.5%計算。 本件檔案內容顯示,早期公營企業在融資時多向政府所經營的銀行提出融資。在借款者與還款者雙方均為公營事業下,資金的借貸利率與償還方式經常有別於一般借貸,一旦發生爭議時,亦仰賴政府居中協調。本案依據公營事業主管單位經濟部國營會意見,認為利息可由臺電公司與銀行團折半負擔。就國營會所提出的構想,不難發現當時官員固然希望本身所經辦管理的生產事業能夠發展良好,但投資時的風險,仍希望由各部門共同分攤。

權利狀態

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2條規定辦理

盤點狀態

第二階段盤點表未達結案。

備註

檔案產生日期:民國7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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