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臺灣鹽業檔案數位化子計畫
聯絡人:鐘登崇 chong@mail.th.gov.tw
品名:緝私條例
品項說明
本件為大正11 (1922)年《食塩復命書》內之鹽法《載自兩廣塩運使署刊》檔案。凡食鹽未經鹽務署之特別許可而製造販賣或意圖私藏販賣者皆為緝私營隊之查緝對象,地方官吏亦需負起協緝之責,或雖已取得特許但未依法製造販售者亦為查緝對象。緝獲之嫌犯交由司法官署審理,私鹽則由鹽務官吏處置販賣,並可自訂收益比例作為緝獲獎勵與政府收入,緝私隊員值勤時佩帶槍砲,拒捕者可加已格殺。本條例相關規定適用於經官署許可之鹽場巡警或商家所雇巡役。
權利狀態
數位影像-單純數位化資料:不用寫 影像掃描檔-電子檔: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盤點狀態
備註
出版或學術使用 掃描號:006250003003005~006250003003006